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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审办办发[2005]4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5-01-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对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通报。现将《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我厅反映遇到的问题。
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质量检查通报暂行办法
为适应审计工作发展的需要,促进审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改进工作作风,依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处理工作检查的范围
(一)各单位以本机关名义向审计署(含审计署办公厅)报送的纸质和电子行政公文、审计业务文书、简报质量;
(二)正式文件的收发工作;
(三)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制发、承办公文工作。
二、检查标准与内容
检查标准为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和审计署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检查内容为:
(一)附件1列出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报署文件、简报质量的检查项目。
(二)附件2列出的对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制发、承办公文工作的检查项目。
三、检查通报方式
(一)办公厅依据附件所列项目,随时对各单位报署公文及署在京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署机关各司局负责向办公厅书面提供有关单位文件内容违反政策、事实失真以及迟报误事、多头报文的情况。
(二)对违规现象突出的文件,办公厅秘书处附退文通知单(见附件3)退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三)每季度对各单位比较突出的公文质量问题和违反公文处理规范的事项,向全系统通报一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地方审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公文检查通报内容(略)
2.署机关、派出局公文处理工作检查通报内容(略)
3.署办公厅秘书处退文通知单(略)
审计署
200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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