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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局转发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2004]40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461号、苏财综[2004]153号、苏交海[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交通局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转: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4]461号
苏财综[2004]153号
苏交海[2004]11号
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促进航运行业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我省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
一、取消《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0号、苏财综[93]55号、苏交监[1993]4号)第三条“本省交通系统县以上专业运输单位,根据其船舶总吨、千瓦、立方米各项总数,分别按每总吨(千瓦、立方米)每月1.60元或每季度4.80元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的船舶港务费都统一按《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0号、苏财综[93]55号、苏交监[1993]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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