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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交通局转发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4]4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04]461号、苏财综[2004]153号、苏交海[200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交通局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转: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交通厅
  苏价服[2004]461号
  苏财综[2004]153号
  苏交海[2004]11号

  关于统一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船舶港务费的征收,促进航运行业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我省船舶港务费收费标准:

  一、取消《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0号、苏财综[93]55号、苏交监[1993]4号)第三条“本省交通系统县以上专业运输单位,根据其船舶总吨、千瓦、立方米各项总数,分别按每总吨(千瓦、立方米)每月1.60元或每季度4.80元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规定。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的船舶港务费都统一按《关于调整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联[1993]20号、苏财综[93]55号、苏交监[1993]4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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