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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闽价[2003]费5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29 | 生效日期:2004-01-01 |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重新核定福建省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3]173号)悉。鉴于我省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试行期限已到,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精神,并结合试行期间我省非师范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认定费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进行认定可以收取认定费,收费标准按240元/人向申请人收取(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
二、认定费应专项用于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对申请人教学能力进行测试所发生的聘请专家、租用场地、印制表格和教学用品开支等,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学校在职正式教师、离(退)休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不得收取认定费用。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资金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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