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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专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发改投资[2005]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有关市计委、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专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3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关于专项资金(国债)使用要求规定,项目单位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帐核算,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只用于支付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在财务处理上,对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对于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稽察和竣工验收。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下达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专项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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