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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统函[2003]247号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12-29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建立〈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3]25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制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国家统计局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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