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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资改组[2003]14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2003-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十大军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7号文件),为积极稳妥推进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
  (一)成立由国防科工委、国资委牵头,财政部、劳动保障部、银监会、信息产业部、民政部参加的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
  (二)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组成联合工作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联合工作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副省长(副主席、副市长)任组长,军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地方政府和军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军工集团公司要与地方政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军工企业关闭破产项目实施的衔接工作,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各项任务,搞好每一环节的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责:
  主动配合军工集团公司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介入制定关闭破产预案,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关闭破产方案,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对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按属地原则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妥善安置职工;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接管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操作;牵头做好善后工作。
  军工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
  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努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前,以军工集团公司为主,做好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并办理企业划转地方政府管理的手续,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的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的先行处理;认真清理债权债务,防止利用破产逃废债务;在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与地方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关闭破产工作,并与地方政府共同负责做好职工稳定和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军工资产、军品的保密和档案的接收工作。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成立清算组,负责具体操作工作。清算组由法院指定的地方政府、军工集团公司等有关人员组成,并适当吸收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清算组要自始至终,操作到底。
  (四)各级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要按照中组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的要求,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进度,规范审查工作
  (一)加快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
  根据国务院原则同意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名单,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对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进行初步审查;再由财政部负责关闭破产有关费用测算的审查,银监会负责组织各债权金融机构进行有关金融债权等情况的审查,劳动保障部负责进行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查。各部门要加快审查进度。
  (二)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
  债权金融机构审查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按照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执行。对享受过减员增效政策的关闭破产建议项目中的军工企业,对其已免利息,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时不再追偿。
  (三)实施军民品分立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的划分原则。
  经批准实施分立破产的企业,在制定破产方案时应对企业的资产、债务和职工人数进行合理划分。企业分立和贷款分割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全国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规定办理。划入军品企业的资产和职工人数按军品科研生产能力调整方案确定,其余资产和职工进入拟破产企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处置和安置。划入继续开采铀矿山的资产和职工,由国防科工委在批复其分立破产方案时核定。

  三、关闭破产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一)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以下简称中办发[2000]11号文件)的企业范围。除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外,对原国防科工委同意列入艰苦地区并比照执行原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号和77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4)计研字第1239号)涉及关闭破产的18户军工企业,根据企业所在地发展情况以及企业目前所在具体位置,由军工集团公司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经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研究确定其关闭破产是否执行中办发[2001]11号文件政策。
  (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按国发[2002]7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中组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共设施等,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
  (三)关闭破产军工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先办理下划地方的手续:
  1.军工集团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企业下划协议书,报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审查破产启动的必备文件,同时报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2.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及时分别向国资委、财政部申报办理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等划转手续。在办理企业资产和财务关系等划转手续之后,财政部核拨关闭破产企业所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3.下划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原则上以办理划转年份的上年数额为基数。实施分立破产的企业的亏损补贴和军品生产线维持维护费的划分,原则上一半按企业资产的分割比例、另一半按企业在职职工的分割比例确定。
  (四)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办理程序:
  1.根据《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附件《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异地安置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军工集团公司在征得企业所在地地(市)级政府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就近中小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后住房基准补贴标准和工龄补贴标准相关文件、就近中小城市政府颁布的经济适用房指导价相关文件;
  2.国防科工委会同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对申请异地安置的企业按照国发[200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异地安置条件进行实地调研和审查;
  3.经国资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核定中央财政补助费用。同时,军工集团公司须将移交协议及职工异地安置预案上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要协助接收地政府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离退休人员安置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五)军工业企业关闭破产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军民品分立后的破产企业财产,不得由分立后的军品企业收购。所有关闭破产企业的财产,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控股收购。

  四、关于“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账的实施
  (一)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列入三线调迁计划的企业,其调迁贷款确实无力偿还的,均属于享受停息挂账政策范围。
  (二)国防科工委向银监会提出享受停息挂账政策企业名单,国防科工委、银监会组织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审定后,由银监会批准下达。
  (三)停息挂账时间为5年;特别困难的,适当延长期限。

  五、享受《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政策的电子军工企业和首钢军工企业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执行,有关关闭破产费用按国发[2002]7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1.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2.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研字第1239号补充文件中破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一、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
  (一)成组人员
  组 长:张云川  国防科工委主任
  副组长: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成 员:张洪飚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楼继伟  财政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唐双宁  银监会副主席
  娄勤俭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协调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政策。
  2.统一领导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脱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请示国务院。
  3.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进行协调,对各地政府、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进行指导。
  4.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

  二、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组成人员
  主 任:张洪飚(兼)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副主任:邓实际  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副局长
  成 员:王树权  国防科工委副秘书长
  荣忠启  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副司长
  李 冰  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副局长
  陆素娟  财政部国防司副司长
  徐延君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副主任
  黄 毅  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
  王秉科  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副司长
  王治坤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副司长
  (二)职责
  1.贯彻落实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及工作部署。
  2.具体研究、协调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政策,拟定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中各项政策实施细则及指导意见。
  3.组织落实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查确定的军工企业关闭破产、债转股、三线企业调迁贷款停息挂账、异地安置等政策。
  4.组织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实施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5.承办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全国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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