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预[2003]1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2-28 | 生效日期:2003-12-28 |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收支两条 线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湘政发[2002]19号)规定,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3]470号)精神,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将教育、交通、人事等部门和单位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原则和预算级次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本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部分)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二)纳入预算管理后,属于中央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各项收费,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属于地方部门及所属单位收取的收费收入,作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财政,但按规定应上缴中央部门的,应上缴部分作为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中上缴地方财政部分,原全额上交省级主管部门的,应作为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原按比例分别上缴省和市州县主管部门的,应作为省与市州县共享收入,继续按原规定的比例上缴省和市州县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对《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作如下调整: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增设第4242款“教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教育部门收取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报名费及评审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增设第4243款“交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船舶登记费、船舶进出港签证文书、船舶安全检查复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70类“专项收入”中增设第7008款“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收入”、第7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收入”、第7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第7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收入”,分别反映交通部门收取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0类“专项支出”中增设第6008款“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支出”、第6009款“内河航道养护费支出”、第6010款“公路运输管理费支出”、第6011款“水路运输管理费支出”,分别反映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各项收费,凡在《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已设置科目的,收入应在相关科目中反映。未设置科目的,统一在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办法
(一)各单位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按财政部有关具体收费项目缴库规定执行,并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缴款书“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中央金库”,“预算科目”
栏填写本通知和《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的有关科目。
(二)各单位应缴省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暂时仍先缴入财政专户,然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缴库手续。请省直有关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速到省财政厅国库处办理收费项目代码的变更手续,以便将上缴省财政专户的已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准确地缴入省级国库。
(三)上缴市州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按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科目填写。具体缴库办法由市州财政部门制定。
四、其他
(一)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继续用于长江干线航道、内河航道的养护和公路、水路运输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各项收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原来通过这些收费安排的支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纳入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参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预[1995]74号)规定,重新核定其预算支出水平,支出核定不得采取收支挂钩的办法。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支付代收手续费的,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湘财预[2000]5号)规定执行。
(三)对本通知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不按要求上缴,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进行处罚,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12月2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