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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国税发[2003]12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03-12-30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转发给你们。各级国、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建立健全协商机制,建立税务登记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征管信息。既要防止出现漏征漏管户,也要防止出现国税局、地税局两家重征重管,还要防止个别企业利用征管范围的调整进行避税。对于企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征管范围难以划分清楚的,国、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不要单方面采取措施,应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具体问题,个案协商处理。对于地税局原征管的所得税纳税人,将主要资产合股再新登记的公司,若改变征管机关将影响地税收入与财政经费挂钩提取经费的,仍由地税局征管。以上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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