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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报送2003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建质函[2003]2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22 生效日期:2003-12-22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
  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同意,2003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以下简称《年报制度》)。现将《年报制度》、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调整后的指标填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希望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年报制度》,组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由地方管理部门填报。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3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于2004年4月1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

  三、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4年3月31日前,向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函[2003]218号)(略)
   2、《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略)
   3、《关于软件升级、培训有关事宜的说明》(略)
   4、《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明细表式及汇总表式》(管理部门专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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