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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企一[2003]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通知》(财办企[2003]1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精神和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
  1、年度编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汇总和分户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汇总和分户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和分户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汇总和分户表。
  2、按沪财会[2003]197号文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利息”,并入分户及汇总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
  3、汇编企业的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设立的企业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和清算期企业。
  4、编制2003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所用软件仍沿用“久其”报表软件。有关报表参数事项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2003年度企业财务报告的分析说明工作,包括: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所反映的问题、汇编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盈亏原因、企业联合年检中的财政年检情况等。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会审
  各汇编单位于2004年5月31日前,完成所征管企业财务报告分户及汇总软盘的审核录入和财务情况说明的编制等工作。市局在2004年6月安排集中会审。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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