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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财税局关于编报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浦财会[2003]5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2016-12-11
 

新区各有关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以及市财政局关于编报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报表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新区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从事非金融非保险业务的所有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外商投资企业)。具体包括:地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粮食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旅游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贸企业、农口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另行布置。

  二、编制软件
  2003年度企业会计决算软件由各单位通过上海财税网自行下载(网址:www.csj.sh.gov.cn)。

  三、上报时间
  1、地方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由新区各主管部门、开发公司初审汇总后于2004年2月16日前上报新区财政局城市建设管理处;
  2、地方国有境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于2004年4月30日前上报;
  3、除上述1、2及外商投资企业外有其他企业会计决算报表于2004年3月5日前上报。

  四、上报内容
  1、会计报表(报表封面、主表、附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4、报表数据软盘
  5、应审计企业的审计报告。

  五、上报地点
  1、杨高中路3000号,招商中心底楼财政会计事务受理窗口,联系电话:58600224;
  2、华京路2号,外高桥保税区财政补贴受理窗口,联系电话:50460179;
  3、龙东大道200号,张江高科技园区办事处,联系电话:50800784。

  六、审计要求
  1、新区所属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开发(投资)公司、总公司、外贸(经)公司、国有建设单位、房地产、施工企业和享受新区财税扶持政策的企业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对于审计报告属于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类型的,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新区财政局。

  七、其他
  1、各单位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认真作好财产清查、债务核实、资金清理、帐户核对、损益接转等工作,按照2003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3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和相关会计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
  2、各单位应按时按质量完成会计报表的输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3、各单位上报会计决算报表的质量情况将作为2004年会计执法检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单位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财税局
200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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