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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费[200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05 生效日期:2004-01-05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市、州物价局:
  你会“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考试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注册会计师统考投入不断增加、考试规模逐渐缩小等因素,经研究,适当调整我省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考收费标准:每卷(科)55元。上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考务费用,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标准加收。

  二、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考试组织费用的支出。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规定,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各级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统考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0]1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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