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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金融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财外[2003]6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有关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的通知》(财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原则上要求以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会计报表作为填报依据,若在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来不及审计或无法完成审计的企业。可以先按企业自行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作为填报依据,待审计工作完成后,再将审计结果报我局进行调整。集体所有制金融企业以企业自行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作为填报依据。

  二、为确保本套报表的顺利完成,从2003年度开始全部由填报单位自行录入报表,并报送数据软盘。有关数据处理软件由我局负责提供。

  三、各金融企业应于2004年3月20日前将2003年度会计报表[金融类](通过数据处理软件的打印功能并以A4纸进行打印)和有关资料(企业自行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须报送审计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市财政局统计评价处和外经金融处各一份,同时将审核无误的数据软盘一份报统计评价处,以便进行全市汇总。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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