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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杭财外[2004]120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浙财外金字[2004]55号文有关精神,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本套报表(报表软件)的国有金融企业类由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填列,集体金融企业类由农村信用社填列。鉴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今年杭州六城区财政局不再汇编2004年报表,由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汇编。
  2、为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本套报表的数据原则上以审计后的数据填报。
  3、为便于年度间数据的对比、分析和利用,应保持代码的连续性。各区、县(市)财政局汇总数据的单位名称统一为“浙江省×x市××区、县(市)国有(或集体)金融类报表汇总”;代码统一编制为ZJ+区、县(市)代码(二位)+9 9 9 9+校验码(自动生成)。
  4.各区、县(市)财政局于2005年2月25日前将编制、录入、审核后的全部数据(汇总和分户)通过软件菜单中的“传出”→“传出全部数据”功能完成,连同报表编制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各一份,以软盘或光盘报送市财政局企业二处(外债金融处)。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2004年01月01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
  为了做好2004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研究制定了((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呆账准备)明细表、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基本情况表、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等l O部分组成,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2004年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应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撰写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三)本套报表中有关贷款质量分类的项目和指标,所有银行类金融企业须按照财政部现行有关规定(即“四级分类”)和银监会现行有关规定(即“五级分类”)分别填报。
  (四)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并由,总行或总公司编制境内、外合并报表。

  三、本套报表的报送要求
  (一)各企业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本套财务决算报表、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全部数据软盘或光盘一份;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二)各地财政部门应于2005年5月1 5日之前,将本地区汇总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以及数据软盘或光盘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四、其他事项
  《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有财务决算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联系;如有软件技术问题,请与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金融司联系电话: 68551220 68553397 68551270(传真)
  久其软件联系电话:5856 1 199转技服中心 58561 799(传真)
  久其软件网址:http://www.jiuqi.com.cn
  E-mail:support@jiuqi.com.cn

附件:
1、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略)
2、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2004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编制说明

  一、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适用于各种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银行类金融企业,以及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填报。

  二、报表封面(分户报表封面)
  (一)封面左边
  1、企业名称: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称。
  2、单位负责人: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凡正在更换法人代表,但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实际负责人签字盖章。
  3、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指担任总会计师职务的企业领导人。未设总会计师职务的,由实际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企业领导人签字盖章。
  4、会计机构负责人:指企业内部承担财务会计任务的专职会计机构负责人。
  5、填表人:指具体负责编制报表的工作人员。
  6、负责审计事务所:指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
  7、签字会计师:指在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由企业代填。
  (二)封面右边
  1、企业统一代码: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代码证书规定的9位代码填列。如因客观原因暂未办理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临时代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自编企业、单位临时代码的规则》编制临时代码发给企业填报。企业领取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统一代码后,临时代码停止使用。
  2、隶属关系:本代码由“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和“部门标识代码”两部分组成。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1)中央企业(不论级次和所在地区): “行政隶属关系代码”均填零,“部门标识代码” 根据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编制。
  (2)地方企业:
  ①“行政隶属关系代码”根据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编制。具体编制方法:
  A、省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数字后加四个零表示。如:山东省省属租赁公司填列“370000”;
  B、地市级企业以行政区划代码的前四位数字后加两个零表示。如:山东省济南市商业银行填列“3701 00”。
  ②“部门标识代码”根据企业财务或产权归口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企业集团,比照国家标准《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GB4657-2002)填列。
  3、所在地区(国家):境内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所在的省、市、县(区),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3)填列。境外企业根据境外企业实际所在的国家,按照国家标准《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94)填列。
  4、经济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其中:国有控股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5、组织形式:按所列标识码填列。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填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7、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8、新报因素:指企业以前年度未填报年度会计报表,从本年度起纳入会计报表统计范围的新报报表因素,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9、成立年份:指经国家正式批准成立并注册登记的年份。
  1 0、报表类型:按所列标识码填列。
  11、备用码:可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规定填报内容。

  三、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银行01表)
  (一)本表反映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表内资产总计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总计。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及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银行存款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2、“贵金属”项目,反映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买入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
  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存款。
  4、“存放联行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的各种款项。
  5、“存放同业款项”项目,反映存放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6、“拆放同业”项目,反映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的拆出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7、“贴现”项目,反映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办理贴现的款项以及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包括对其他银行办理的转贴现。
  8、短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
  9、“贸易融资”项目,反映为进1:I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IzI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
  10、“应收利息”项目,反映贷款、存放同业、拆出资金等生息资产当期应收取而未收到的利息。
  1I、“坏账准备”项目,以及本表以下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待处理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文,以下文号略)的,按文件规定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填此类项目。“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项目仅由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12、“应收股利”项日,反映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以及应收其他单位的利润。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临时性应收未收款项、临时性垫付款项等;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在该项目中填列。
  14、“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购入的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有价证券。
  15、“买入返售资产”项目,反映在回购协议下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其他资产。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已经支出但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需分摊的各项费用。
  17、“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
  19、“中长期贷款”项目,反映发放期限超过1年的各种贷款。
  20、“非应计贷款(或逾期贷款)”项目,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以及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超过90天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按照逾期贷款填报。
  21、“呆账准备”项目,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建立统一呆账准备制度后的呆账准备账户余额填列;已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不填此项目。
  2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含1年)内变现的各种股权投资。
  24、“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反映持有且不准备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各种债权投资。
  25、“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1日”项目;反映期末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及累计折旧?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
  26、“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27、“在建工程”项目,反映期末尚未完工的工程实际成本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28、“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
  29、“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尚未摊销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递延资产在该项目中填列。
  30、“抵债资产”项目,反映已取得所有权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价值。
  31、“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
  32、“递延税款借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延税款借方余额。
  33、“短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单位存款。
  34、“短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内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35、“向中央银行借款”项目,反映向人民银行借入1年期以内的各类款项。
  36、“联行存放款项”项目,反映本系统内其他行或总行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37、“票据融资”项目,反映通过卖出回购方式办理的票据款项。
  38、“同业存放款项”项目,反映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存放的各种款项。
  39、“同业拆入”项目,反映从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临时拆入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的拆入资金在该项目中填列。
  40、“卖出回购证券款项”项目,反映按回购协议卖出证券的款项。
  41、“汇出汇款”项目,反映为申请人办理的委托本系统其他行或系统外其他银行解付的汇款。
  42、“应解汇款”项目,反映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以及为申请人签发银行本票所收取的款项。
  43、“存入短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内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44、“应付利息”项目,反映吸收的存款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发行债券的利随本金的应付利息在“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列示,不在本项目内反映。
  45、“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计提的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余额。
  46、“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应付末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和津贴。
  47、“应交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期末应交未交、多交的各种税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i“应付股利(利润)”项目,反映期朱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尚未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49、“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收到的需在1年以内(含1年)付出的临时性款项、应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在1年以内(含1’年)支付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50、“预提费用誓项目,反映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51、“预计负债”项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
  52、“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部分。
  53、“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外的其他流动负债。
  54、“长期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单位存款。
  55、“长期储蓄存款”项目,反映1年期以上的各种居民个人储蓄存款。
  56、“存入长期保证金”项目,反映收到客户存入1年以上的各种保证金存款。
  57、“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借款,以及根据协议发放转贷款而融入的款项,如转贷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等。
  58、“发行长期债券”项目,反映为筹措长期资金而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应付利息。
  59、“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除“长期借款”和“应付长期债券”之外支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款项。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需支付的1年以上的各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也在该项目中填列。
  60、“递延收益”项目,反映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61、“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
  62、“递延税款贷项”项目,反映期末尚未转销的递廷税款的贷方余额。
  63、“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报表时,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由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所拥有的权益份额。
  64、“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65、“资本公积”项目,反映资本公积的期末余额。
  66、“盈余公积”项目;反映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
  67、“一般准备”项目,反映税后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的期末余额;信托投资公司在税后提取的信托赔偿准备在该项目中填列。
  68、“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尚未分配的利润。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反映。
  69、“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反映因合并外币报表产生的折算差额。

  四、利润及利润分配表(银行02表)
  (一)本表反映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现、利润分配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实际发生数。上年度有关项目的名称和数字应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的“上年数”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利息净收入”项目,反映存贷业务取得的利息净收入。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发放贷款、存出款项等业务的利息收入。
  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借资金往来的利息收入。
  4、“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在办理存款、借款等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
  5、“金融企业往来支出”项目,反映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存贷资金往来的利息支出。
  6、“中间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取得的手续费净收入。
  7、“中间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
  8、“中间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支出的手续费,如结算手续费、业务代办手续费等。发行债券一次性计入成本的手续费支出纳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反映。
  9、“其他业务净收入”项目,反映除利息净收入、中间业务净收入以外的其他营业收入。
  1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在经营外汇业务过程中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汇兑收益。
  11、“贵金属收益”项目,反映按规定买卖贵金属等而实现的收益。
  12、“其他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租赁收入等其他营业收入。
  13。、“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租赁支出等其他营业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的呆账准备,应纳入“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反映,不在本项目填报。
  14、“营业费用”项目,反映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5、“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按规定缴纳应由营业收入负担的各种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16、“投资净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净收益。
  1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18、“投资损失”项目,反映因对外投资所发生的损失。
  19、“营业利润”项目,反映当期的经营利润,经营亏损以“一”号填列。
  20、“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
  21、“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反映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等进行调整的事项。
  22、“扣除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前的利润总额”项目,反映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所实现的利润总额,亏损以“一”号填列。
  23、“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按规定提取(或恢复后转回)的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损失、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各项减值准备填报;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的风险程度计提的呆账准备填报。本项目如为恢复后转回的金额,以“一”号填列。
  24、“扣除资产损失或呆账准备后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减去“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项目后的利润总额。
  25、“所得税”项目,反映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26、。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反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净利润中属于母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部分。
  27、“净利润”项目,反映扣减所得税和少数殷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28、“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上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来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填列.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29、“一般风险准备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风险准备弥补亏损的数额。
  30 “其他转入”项目,反映按规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
  31.“不良资产处置损失专项准备”项目,本科目仅由工.农,中、建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填列.
  32“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风险准备。
  3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分别反映按国家财务规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34、‘‘其他提取”项目,反映外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35、“应付优先股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
  36、“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
  37、“应付普通殷股利”项目,反映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38、“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艘利”项目,反映分配给普通殷殷东的股票股利以及按规定转增资本的利润。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年束尚未分配的利润。
如为未弥补亏损以“一”号填列.

  五、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箱制说明(银行03表)
  (一)本表反映年未股东权益增减变动的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或殷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六、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明细表编制说明(银行04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或呆账准备)的增减交动情况。
  (二)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应当根据 “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损失“等项目分析填列;尚未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根据”呆账准备”项目分析填列。

  七、贷效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情况表(银行05表)
  (一)本表反映贷款质量及资本充足率指标计算的情况.
  (二>贷款质量应分别按以下“五级分类”和“四级分类”的要求分折其列.
  1、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按照国际信贷资产管理惯例,依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正常贷鼓: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出现了明显的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
  (4)可疑贷款:借教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的贷款.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2、贷款质量(四级分类).
  (1)正常贷款:反映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未超过还款期限及还款期限内未发生意外损失的各类贷款总额.
  (2)逾期贷款:反映按照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滞贷款及呆账贷款.
  (3)呆滞贷款:反映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贷款本应逾期超过90天(不合90天)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90天但生产经营己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该项目不含呆账贷款。
  (4)呆账贷款:反映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三)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各项指标,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第2号)等有关规定填列.其中:核心资本扣减额=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50%+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总资本扣减颠=商誉+对未并表银行机构资本投资+对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工商企业资本投资+贷款损失准备尚未提足部分.

  八、固定费产情况表<银行06表)
  (一)本表反映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年初、年末数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的会计明细账目分析填制.

  九、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银行07表)
  (一)本表反映各项营业费用及营业外收入与支出明细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1]28号)等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本年有关费用会计明细账记录分析后填列。

  十、基本情况表(银行08表)
  (一)本表反映机构、人员、表内表外应收利息及税利上缴等情况。
  (二)本表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年有关会计明细账目及统计资料等分析填列。

  十一、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主要指标表(银行09表)
  本表由实行总行(总公司)一级法人体制的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逐户填列,反映内容包括省级(或二级)分行(分公司)本级及其下属的分支行(公司)的全部业务情况。省级分行表内各指标口径与主表及附表相关指标一致。本表分为两栏,左栏为资产、负债和权益状况,右栏为主要指标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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