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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公安系统涉及车辆和驾驶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综字[2003]1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1-01 生效日期:2004-01-01
 

各市、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省公安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清费减负的工作部署,决定对公安系统涉及车辆和驾驶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取消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1项,即停车场管理费,汽车玻璃喷字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过户转籍费,机动车改型手续费,车辆调换总成改变颜色手续费,车辆报停手续费,车辆栏板号牌喷字手续费,驾驶证IC卡维护费,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收费,驾协安全活动费。

  二、停止收取国家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项,即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工本费,号牌架工本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机动车号牌补领加倍费,行驶证补领加倍费,驾驶证补领加倍费。

  三、合并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将车辆检测线检验费,车辆检验费(手工检验),车辆检测线检验复检费,机动车年度验审签证费合并为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四、经清理并按国家收费项目名称规范,我省公安系统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10项,即机动车辆入出境查验卡收费,重特大交通事故处理费,机动车号牌工本费(含号牌、机动车照片),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安全检验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工本费,505物品免检证工本费,消防安全证书工本费(含化学危险品消防安全管理准运证签证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IC卡工本费),交通违章监控费(保留至2004年4月30日,2004年5月1日起取消)。
  涉及机动车驾驶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保留3项,即驾驶员考试费、驾驶证工本费(含IC卡)、驾驶证审验费。
  具体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编码等详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将取消或暂停的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重新收取,切实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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