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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统计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已被修订 | |
文 号:银监办发[2004]7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4-01-15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各银监局: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统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9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非银部在对原要求上报的26张报表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对保留、新增的报表进行了规范,按有关要求设计了报表格式,编写了填报说明,并由统计部统一编号,确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填报的34张报表(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制报表后,直接报送银监会非银部。由银监局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填制报表后,报送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银监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汇总后,报送银监会非银部。上述报表应同时抄送银监会或银监局统计部门。
三、各银监局应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现行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上报的报表进行清理,终止已经不再需要或重复收取的报表,规范保留和新增的报表,由统计部门统一编号归口管理,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送银监会非银部,抄送银监会统计部。
四、为方便统计汇总,各银监局按季度上报辖区内信托投资公司的汇总表及各公司统计表(季报表),并统一将所上报统计表放在一个EXCEL文件中,文件名称应注明银监局简称(如“北京局”)、公司简称及报表生成日期;各银监局通过OA方式上报时,应在OA标题处注明银监局简称;如有修改,应在OA标题处和EXCEL文件名中标明“修改”+“修改日期”。
请各银监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并于2004年1月开始执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填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银监会非银部及各银监局反映。各银监局要及时汇总辖区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执行本通知中存在的问题,并书面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将根据情况对统计报表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完善。
附件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报表汇总表(略)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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