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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监办发[2004]3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4-01-12 | 生效日期:2004-01-12 |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
《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已经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01月12日
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监管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知情权,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规范统计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统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监会通过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
第三条 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由统计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对外宣传中应引用已公开披露的统计信息,如需引用未公开的统计信息,应经统计部核准。
第四条 依据透明度建设的进程,统计信息披露的机构范围和内容可逐步增加。
第五条 披露统计信息应遵循只披露汇总数据的原则,不对单家金融机构的数据进行披露。
第二章 统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利润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中间业务的汇总和分类情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境内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境内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中间业务收入及业务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金回收额、回收率、资产处置额、处置进度、资产回收率。
第七条 按半年度、年度披露的信息包括: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境内外合并资产、负债、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的汇总和分类情况。
指标包括: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本年账面利润、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及比率。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下一年“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主要内容包括:指标名称、机构范围、公布频率等。
第九条 统计制度和方法如有重大调整,则提前公布“重大统计方法修订”的说明。
第三章 统计信息披露程序和管理
第十条 统计部拟定“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报会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统计部按照会领导批准的“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内容和频率”,按时整理统计信息并撰写评述文章,报会领导审批后以统计部名义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银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统计信息披露办法,报统计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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