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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原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证监罚字[2003]32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03-12-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当事人:原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已并入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旺庄路生活区,法定代表人马惠兰);
马惠兰,51岁,女,住江苏省无锡市万寿里5号501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金章罗,52岁,男,住江苏省无锡市翠云新村5号103事,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当事人在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证券违法案镇南关涉及证券违法行为,本会现已调查终结,并于2003年10月24日依法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查明,原无锡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公证所”)在对小天鹅公司199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不足,对涉及5600万元的银行贷款资金的去向未按照其制定的《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对银行存款户的大额来往进行抽查,致使小天鹅公司1999年度年度审计报告中遗漏了对外证券投资的重大事实。在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马惠兰、金章罗未完整审计该内容,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相关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有关会计师的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会人,原无锡公证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35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73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无锡公证所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马惠兰、金章罗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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