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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办发[2004]1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25 | 生效日期:2004-06-25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完善城镇劳动力统计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新增就业和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的统计、测算工作,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计划、落实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劳社部发〔2004〕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机构和人员,安排经费,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劳社部发〔2004〕9号文件精神,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工作”所需工作条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益性岗位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劳动力调查和城镇各类单位(城镇单位劳动统计范围)就业人员统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
三、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由发展改革(计划)、劳动保障、统计、工商、教育、民政、农村工作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对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统一对外公布和上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上报或发布相关数据,应使用经部门会商确定的数据。同时,要组织骨干人员参加统计和测算工作,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培训,切实掌握统计要领和测算方法,确保统计和测算工作质量。
四、实事求是,把好数据质量关
严格按照劳社部发〔2004〕9号文件要求,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把工作做实做细,不能弄虚作假。现有资料不能满足测算需要的,要进行调查摸底,并对现有统计制度进行改进和完善,努力保证数出有据,确保数据质量。
重庆市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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