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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珠财综[2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环保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市兽医防疫站、市排水收费所、市路桥管理处:
  现将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财综[2004]6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各区、各部门请于2004年7月1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项目、预计免收或取消基金和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物价局
200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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