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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沪财会[2001]1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工作,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请财政部同意,我局决定对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办法作相应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一、①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度考试一般安排在一月份报名,四月份考试;下半年度考试一般安排在七月份报名,十月份考试。
二、报名参加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门科目可一次性报考,也可在一年二次的考试中分别报考。根据财政部要求,凡在当年度内经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实务三门科目考试全部合格的,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上述规定从2001年度开始实施。、我局2000年制定的《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0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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