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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国税函[2010]23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0-09-03 生效日期:2010-09-03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实现行业监管工作的“两个转移”,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0年9月10日至11月10日;年检年度为2009年度。

  二、年检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分所及分支机构;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执业注册(备案)的执业注册税务师。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暂不参加本次年检。

  三、年检内容
  2009年度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业务准则、业务规程等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执业资格、执业行为、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未执行全省统一格式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与工作底稿;
  (4)鉴证报告与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复核流于形式;
  (5)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情节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隐瞒发现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或其它涉税文书。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出资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不具有签字盖章权的注册税务师在未办理完执业注册(备案)手续前,出具了涉税鉴证报告;
  5.事务所工商登记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6.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7.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参加年检或未按整改意见整改。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整、正确填报有关年检资料;
  (2)采取串通、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3)未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及其他规定承办业务;
  (4)未按照省物价局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
  (5)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6)未按规定报送注册税务师行业报表、财务报表等。
  2.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或受让股份;
  3.事务所实际出资人授意并以其他注册税务师名义出资;
  4.转所、变更备案事项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在1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执业又不改正;
  2.对同一委托人出具税务鉴证报告的同时,又出具注册会计师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审计报告;
  3.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5.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任意1项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四)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件1);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附件2);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附件3);
  4.《2009年度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清单》(附件5);
  5.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不含塑料封套)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原件加盖公章)。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附件4);
  2.《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已办理执业备案者)原件及复印件。

  七、年检方式与程序
  (一)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自查
  自查时间:2010年9月10日至9月16日。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认真学习年检文件,熟悉年检内容、项目,逐条逐项对照检查,结合本所实际,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积极进行整改,在自检自纠基础上,写出年检情况报告(统一报送至当地地税局1份、管理中心1份),并认真如实填报附件1-4(一式3套)。其中:2套表格及财务报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正反面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2004年7月起,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于9月16日前统一报当地地税局征管部门,由国税局、地税局业务监管部门联合核查;另1套表格和附件5(一式2份)同财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原件不含塑料封套)、《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已办理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由事务所收集后于9月17日前直接报管理中心。
  (二)税务机关核查
  1.核查时间。2010年9月17日至10月15日。
  2.核查组织。各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监管部门成立年检联合核查组,进行年检联合核查。对事务所业务涉及的具体税种,按照税收管辖权,各有侧重。经批准设立的分所由分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核查。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联合年检工作机制,2009年度年检联合核查组由各市、县(市、区)地税局负责牵头。
  3.核查方法。核查组要对事务所自检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审验并进行实地核查,包括听取被查事务所年检汇报;与股东、从业人员个别座谈,了解事务所执业质量、执业资格、执业行为、制度建设等情况;核对专职在事务所执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人数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查阅出具的鉴证报告、工作底稿、委托协议书、开具的发票存根和会计账簿、报表及原始凭证等有关情况;对查实的问题,要取证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事务所印章,作为处理的依据;发现当年和以前年检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未整改的,要在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注明或随附说明。
  4.签章程序。实行“按业务、分层分类”的签章程序。
  按业务。即接受年检的事务所业务涉及国税局、地税局具体税种的,须由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市、区)级国税局、地税局按税收管辖权进行审核,执业资格、执业质量、执业行为等情况由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核签章。
  分层分类。分层,即市本级所辖事务所由市局监管处室审核签章,县(市、区)所辖事务所由县(市、区)局监管科室审核签章。分类,即年检单位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局审核,经分管局长签章,加盖局章。年检个人由市级或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监管部门审核,经处(科)室负责人签字(章),加盖部门印章。
  5.材料汇集。县(市、区)地税局对当地事务所上报的一式2套年检表格(不含证书复印件,下同),会同同级国税局联合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于10月13日前报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对本级所监管的事务所上报的一式2套年检表格,会同同级国税局联合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与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一式2套表格,于10月15日前一并寄管理中心。地址:杭州市华浙广场白马大厦17楼A座;邮编:310006;联系人:贾先均,联系电话(传真):0571-85866539; 朱建华,联系电话(传真):0571-85866531。
  6.年检总结。核查结束,由联合年检工作组书面总结年检核查情况,经国、地税分管局长审阅后,加盖两局印章,与年检资料一并逐级上报。
  (三)管理中心组织复查
  复查时间为10月18日至11月10日,具体方式另行通知。复查结束后,对年检合格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和《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中“省注税管理中心年检结论”栏,签署年检结论。对市地税局上报的事务所一式2套年检表格,其中1套留存管理中心,另1套返回牵头单位市地税局,由市地税局将全部年检表单复印一套送市国税局存档,再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将年检材料返回给年检核查的县(市、区)税务机关监管部门存档,同时市局可将返回县(市、区)税务机关的年检材料复印留监管处室存档。各事务所直接报送管理中心的年检材料,管理中心签署结论后直接发各事务所。年检结果在省局网站或浙江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网站(网址:www.zjctaa.org.cn)上进行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通知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各级税务机关对负责监管的事务所在本局网站或征收服务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年检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开展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年检是税务机关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确保年检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把握标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年检内容、处理标准和年检程序,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有关规定,重点对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核查,鉴证报告和委托协议书及工作底稿检查不少于5套。
  (三)各级国、地税机关在认真完成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同时,结合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浙税协[2010]18号)要求,督促事务所认真落实会员年检工作,如实按时上报会员年检材料。
  (四)在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2.执业注册税务师人员情况表(略)
  3.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情况表(略)
  4.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略)
  5.2009年度事务所上报年检资料清单(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9月3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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