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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寒亭区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寒政发[200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5 | 生效日期:2005-01-15 |
寒亭、开元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寒亭区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寒亭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寒亭区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寒亭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五日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街道两侧的所有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庄、居民小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生产、经营、办公场所及住所临街建筑外墙至街巷路沿石(清除积雪至街巷路中心线)范围内,包门前卫生、绿化和秩序。
第三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牵头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城管、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城市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寒亭街道办事处、开元街道办事处、寒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潍县商城管委会、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一)包门前卫生。
1、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堆杂物的现象;
2、及时清除房前屋后杂草、垃圾,保持临街建筑物美观整洁,管好和疏通下水道;
3、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雪;
4、凡单位周围沿街人行道未硬化或达不到硬化标准的,由责任单位按规定铺设。
(二)包门前绿化。
责任区内的绿化应严格按城市绿化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对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进行常年不间断的养护管理,对缺损的树木、花草应及时进行补栽。禁止攀折、砍伐和擅自迁移树木花草等破坏行为。
(三)包门前秩序。
1、禁止单位门口两侧搭建各类棚厦等建筑物、构筑物;
2、禁止店外洗车、修理、制作、加工、经营等占道作业;
3、禁止损坏、挖掘城市道路及其他市政设施;
4、无乱贴、乱画、乱挂、乱摆广告、标语的现象;
5、不得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商店门前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6、各种车辆按规定停放,且停放有序,需临街装卸货物的,应在上午7时前或下午19时后进行。
第五条 城市街道两侧出租的沿街房门前“三包”原则上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
应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承租方未尽责任的,由出租方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好门前“三包”日常管理责任,做到有分管领导,制度措施落实,管理责任到人。
责任单位对本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查处。
第七条 责任单位因建设施工、经营、设置户外广告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的,必须经设施管理单位和规划、公安交警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位置和方式实施,到期恢复原貌。
第八条 责任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两个以上责任单位联包。
(三)责任单位委托承包。责任单位无能力自包或联包门前卫生、绿化的,可委托环卫、园林部门承包,费用由责任单位负责。
(四)为保证清扫质量,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各单位卫生责任区须委托区环卫处统一清扫保洁。具体路段按《寒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寒亭区城区环境卫生分工清扫区域界定>的通知》(寒政办发[2002]75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行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承包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区域,分别由寒亭街道办事处、开元街道办事处、寒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潍县商城管委会、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与各责任单位界定,并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尚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区域,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街办、管委会确定责任单位。
第十二条 建立检查、考核、通报制度。
寒亭街道办事处、开元街道办事处、寒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潍县商城管委会、杨家埠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辖区内居委会(村委会),加强对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区城市管理工作监督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终工作考核。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绿化、交通秩序的责任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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