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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5]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17 | 生效日期:2005-01-1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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