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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财税[2005]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12-28 | 生效日期:2005-01-14 |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24号
2004年12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税则号为75021000和75022000未锻轧镍的出口退(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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