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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政办[200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19 生效日期:2005-01-19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GDP核算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全省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二○○五年一月)

  为规范GDP核算方法,提高GDP核算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要求,现就改进和加强我省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全省GDP核算工作

  1.规范GDP核算方法。根据国办发〔2004〕82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修订完善《河南省地区GDP核算方案》,制订《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GDP核算和部分专业统计的有关规定》。在GDP核算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制订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有关规定,增强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建立GDP数据联审制度。在每季度后,省统计局组织省和省辖市统计部门的核算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各省辖市GDP数据进行联审,审查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严把数据质量关。

  3.进-步规范行业数据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和我省制订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全国统-、可比的计算方法,建立对省辖市相应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上述行业的全省数据与省辖市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省对省辖市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由省统计局直接计算各省辖市GDP。

  4.进一步规范省和省辖市GDP数据的发布时间和发布方式。今后各省辖市的季度GDP数据不再由各省辖市统计局自行公布,而是经省统计局联审后统-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在时间上,将省和省辖市GDP数据在每季季后15日左右公布推迟到18日,以保证联审工作所需的时间。

  5.各省辖市要与全省同步建立GDP数据联审制度、四个专业下管一级制度和对县(市、区)GDP核算数据的发布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GDP核算下算-级的制度,有条件的省辖市可以先实行。

  6.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和统-发布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GDP核算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充实国民经济核算和有关专业统计力量,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基础统计和财务资料。各地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并认真做好本地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主动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对GDP和主要专业统计数据的联审,同时积极做好改进和加强GDP核算工作的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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