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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灵璧石资源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200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去年,首届中国灵璧石文化节的成功举办,使灵璧石的经济文化价值日益显现,灵璧石已成为广大赏石者和藏石者的关注焦点,灵璧和灵璧石的知名度得到了迅猛提高,但由于少数群众受利益的驱动,在封山管理期间,置政府管理措施于不顾,擅自乱采乱挖、私下交易、低价销售,严重损害了灵璧石的声誉,侵害了广大赏石、藏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灵璧石资源管理,规范开采、销售、运输行为,减少或避免灵璧石资源的破坏和流失,根据市政府《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0号)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造浓声势
各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大宣传力度,迅速掀起新一轮宣传高潮。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明白纸等广大干群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府的《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的《关于培育和发展灵璧奇石大市场的若干意见》、县国土资源局的《关于封山保护灵璧石资源的意见》。特别是要将宣传单发放到开采户、经营户手中,让广大开采户、经营户知道、了解灵璧石资源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明白加强管理是保护灵璧石资源、提高灵璧石知名度的需要,从而自觉支持管理、参与管理。
二、封山禁采,搞好规划
(一)继续实行封山管理,即从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3月1日,对全县所有灵璧石矿区暂时封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开采,包括禁止在山坡、山脚、村庄、院内、宅前屋后等地方开采灵璧石。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强督查,对封闭期间仍继续采挖灵璧石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和挖出的灵璧石;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
(二)各乡镇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要在今年3月1日前拿出开采规划,开采规划要落实到村组,插标定界到位。同时报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经审查同意后,及时公布。今后,凡需从事灵璧石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封闭期满后到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开采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采矿许可证》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发放。
三、规范经营,持证运输
(一)实行灵璧石持证经营、定点销售。各有关乡镇要结合实际,因地因时,划定灵璧石存放销售场所。引导经营户到指定地点经营。进入灵城交易的奇石经营户,一律到县灵璧石汇展中心交易。乡镇灵璧石经营户须到当地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销售。灵璧石资源较多的村,可划定一定区域用于灵璧石存放,实行统一登记、评估销售、统一代办相关手续。因未取得灵璧石经营权,未在规定场所经营灵璧石的,依法没收其销售的灵璧石和违法所得。
(二)各乡镇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石馆及馆内藏石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然后,严格按照《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清理石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关停取缔;符合条件的要求其申请补办《灵璧石经营许可证》。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批,并及时颁发证书,建档造册。
(三)从事灵璧石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申办《灵璧石经营许可证》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然后凭两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经营。
(四)凡经营灵璧石必须进入规定的市场或有经营资格的藏石馆公开进行,严禁场外私下交易。在本地销售的灵璧石,按实际销售收入2%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运往外地销售的灵璧石,按评估最低价的2%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
(五)灵璧石销往外地应凭《灵璧石经营许可证》、《矿产资源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到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各经营村灵璧石服务中心和灵璧石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要切实搞好服务,为灵璧石交易双方办理交易、运输、费用代缴等各项手续。今后,凡未取得运输手续的灵璧石,一律不得外运。
(六)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运输灵璧石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灵璧石管理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进一步健全完善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亲自抓,及时解决管理中的各类重大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深入一线,实地解决各种问题。重点产石村也要成立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在灵璧石开采、评估、登记、销售、运输等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代办相关手续。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要在灵璧石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特别是国土、工商、公安、交通等执法机关,要加强对灵璧石开采、销售、运输等环节监督管理,对乱挖滥采、无证经营、私自运输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肃查处。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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