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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全面落实审计决定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聊政发[2005]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决定全面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是保证政府科学决策、搞好宏观调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保证政府及各部门廉洁高效的必要手段。审计监督在促进国家资金有效使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及推进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等方面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计机关做出的决定对于纠正和制裁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审计机关组建以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执法力度逐年加大,查处和纠正了大量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对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审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特点,特别是审计决定落实难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来对待。要学会发挥审计职能对经济秩序进行监控,运用审计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分析,运用审计手段解剖典型,指导工作,使审计监督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审计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审计。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一)加强财政资金审计。审计机关要加强对预决算编制与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改革措施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预决算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财政政策措施的执行。同时,要加强对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培植财源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培植发展后劲。
(二)突出专项资金审计。审计部门要突出对社保、水利、城建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要加强对掌握资金分配权的部门的监督,促进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关专项资金。要顺资金流向将审计延伸到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使审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防止资金的跑冒滴漏和损失浪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础建设投资力度,政府投资规模较大。对这些资金和项目,审计部门要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通过对施工预算、工程变更、工程决算、建设项目招投标及项目竣工后的国有资产移交工作的审计监督,拓展政府投资审计范围,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关口前置”,把节约政府投资和规范投资行为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揭露和扼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制止高估冒算,降低建设成本,规范投资程序。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作为项目竣工后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对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四)积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需要,在管干部、正党风、促廉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摸清家底、查处问题、明确责任、促进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政府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可靠依据。要发挥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同时,在做好离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三、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审计决定的落实
审计决定是指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决定一经下达,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一)建立审计落实督办制度。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要及时下达《督促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告知其后果,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
(二)实行审计建议书制度。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要向有关部门抄送《审计决定书》,发送《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建议书》, 有关部门要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助执行审计决定。
对超期仍未执行审计决定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财政部门要依法协助从预算外专户中转缴或从预算内经费中划转,抵顶被处理处罚单位今后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内经费拨款;对截留、挤占、挪用预算内外资金、专项资金等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要财政部门协助执行的,审计部门要向财政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由财政部门作出核减违规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指标的处理。被审计单位有偷、逃、漏缴各类税金行为的,由税务部门协助收缴。被审计单位有隐瞒、截留应缴国有资产收益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擅自转让国有资产行为的,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违反建设项目投资行为作出的审计决定,需要计划部门协助执行的,由审计机关向计划部门发送审计建议书,计划部门应要求其暂停、缓建,作出减少或停止违规单位一定时期建设项目立项的处理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其行政处分的,要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真实性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对审计决定中需要协助执行的事项负责,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审计建议书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及时反馈。
(三)实行落实审计决定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县两级政府要将每年度内被安排审计并接受审计处理处罚单位的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纳入对该单位年度考核之中,并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年终考评挂钩。对限期内未落实审计决定的,取消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对阻挠、干扰、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被处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强化审计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要在每年年底前对当年预算执行审计决定的落实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四、健全机制,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一)严格依法行政,切实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审计,严肃审计工作纪律,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自觉规范审计行为和审计程序,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审计决定的合法有效。要坚持依法审计和实事求是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以审定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客观地评价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树立宏观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从改革发展的全局,从体制上、机制上、内控制度上分析产生原因,向党委、政府提出宏观管理方面的建议,充分发挥审计在促进宏观决策中的作用。
(二)把好“廉政建设和审计质量”两个生命线,切实提高审计管理水平。加强审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廉政监督,实行控制与过错追究相结合,进一步明确审计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相应责任,完善审前公示、审计复核、质量检查、责任追究、审计决定落实督办、优秀项目评选等质量控制制度,切实提高审计项目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三)建立审计决定落实责任制。审计机关内部要把落实审计决定的责任层层分解,同时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作为年度业务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审计决定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以促进审计决定的全面落实。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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