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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市州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政办发[2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0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改进市州GDP核算工作的意见
(省统计局 2005年1月6日)
GDP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实力的综合指标,是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GDP核算中采取分级核算的形式,国家GDP和省(市、自治区)GDP汇总数据之间,省GDP和市州GDP汇总数据之间一直存在着差距。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区GDP核算数据缺口较大,核算方法不完善,统计体制不健全,特别是个别地方存在着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等原因,上下级之间的差距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为了规范市州GDP核算方法,提高市州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我省市州GDP核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市州GDP核算方法。各市州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统字〔1999〕100号)和《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方法的若干补充规定》(国统字〔2004〕104号)。各市州在GDP核算中使用的专业数据、增加值率、年度系数、价格缩减指数、各相关数据的比例等都要按照省统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增强市州GDP核算方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地区GDP数据联审制度。对市州上报的GDP数据,省统计局将采取联审的方式进行审核。在市州季度GDP数据上报后,省统计局将定期召开由省、市州统计部门核算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联审会议,共同审查市州GDP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数据进行必要的修正,以保证GDP数据质量,维护GDP数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在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率先实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专业统计数据下管一级是GDP核算下算一级的过渡办法。目前在我省条件暂不具备GDP核算下算一级的情况下,先对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实行统计数据下管一级,逐步实现这些行业的全省数据与市州汇总数据的协调衔接。在条件成熟时,省对市州的GDP核算全面实行下算一级,即由省统计局直接核算各市州的GDP。
四、鼓励市州对县(市、区)实行GDP核算下算一级的制度。GDP实行下算一级是许多经济发达国家采用的做法,也是我国GDP核算的发展方向。有条件的市州应抓紧实行,尚不具备条件的要逐步向这个方向努力,不断积累经验,争取早日实行。
五、进一步规范市州GDP的数据发布使用程序。GDP数据的发布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先上报审核、后发布使用的原则。市州的季度GDP数据,在季后9日前先上报省统计局联审确认后,于季后13日由省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并以此作为法定数据,在此之前各市州有关部门不得提前对外发布。对于不按规定发布使用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州GDP联审制度和统一发布制度自2005年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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