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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劳社养[2005]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5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我省从2005年起增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生活补贴,现根据赣府发[1999]32号文有关规定就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比照机关同类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全省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退休工人(简称“建老”人员)参照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办法执行。
三、补贴资金的来源。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和“建老”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凡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江西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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