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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2001]3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1-07-27 生效日期:2016-12-11
 

  为了保证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部内相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01年7月27日

  为了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各司职责范围暂行规定》(财办[2000]7号)、《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部内操作规程》(财办[2000]27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现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过程中部内司(局)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如下:

  一、预算司及部门预算管理司
  (一)预算司负责审核批复试点部门年度预算,并分别于每年12月5日、5月1日前提供维护预算拨款“审核网”有效运转所需的分部门分款项(或项目)初步预算指标数、预算指标数;对年度执行中发生的预算调整事项,部门预算管理司于发文的当日或次日将文件送预算司(中央支出一处),预算司在收到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汇总并向国库司提供相关指标变动情况。
  (二)部门预算管理司对分管的试点单位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进行初审,提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委托分月用款建议数,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国库司(追加、追减指标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
  (三)部门预算管理司定期检查所分管试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进行绩效分析。
  (四)部门预算管理司将所分管试点单位反映的改革试点中的情况和问题送国库司,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国库司
  (一)组织和管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试点部门培训、调研工作,修改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度选择代理银行的政策标准、制定财政资金支付银行清算办法;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相关业务工作。
  (三)根据部门预算管理司的审核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试点部门报送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确定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款项和额度;合理调度资金。
  (四)向国库支付中心提供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三、国库支付中心
  (一)根据统一制定的代理银行的标准,选择代理银行、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小额现金账户、特设专户等业务。
  (二)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
  (三)根据预算控制数、预算指标和批准的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四)按照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经国库司审核加盖印章签发后,负责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五)根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开具《授权支付通知单》,经国库司审核加盖印章签发后,负责送达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六)管理国库支付信息,汇总并及时向国库司提供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向预算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提供试点部门支付信息。
  (七)具体负责试点部门预算支付明细账,并定期与国库司、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四、信息中心
  (一)组织试点软件开发,生产系统安装、调试,软件功能完善、性能扩充;根据试点方案的修改和试点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开发软件系统或功能模块。
  (二)负责试点系统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运行维护,保障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网络畅通;试点系统的异地搬迁、再安装及系统调试。
  (三)每日日终后备份系统数据,保障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与资料完整。
  (四)负责试点系统运行时的基础数据录入,各种数据的格式转换与数据导入、导出。
  (五)负责计算机软、硬件培训。

  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及时审核试点单位用款申请并签署意见,重点审核支付凭证(包括各种附件)是否齐全、相符,单位用款是否按预算、按进度、按规定程序申请。
  (二)审核物品和服务采购、工程采购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等规定。
  (三)定期抽查试点单位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部内有关司(局)报告支付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信息。
  本规定由国库司负责解释。自2001年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开始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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