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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1]费字27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3 | 生效日期:2001-07-01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函》(闽工商标字[2001]第305号)收悉。经研究,决定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委托省定标准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1999]函16号)执行。即《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9.5元;《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80元。
收费单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公布收费文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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