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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教[2001]7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31 | 生效日期:2001-07-31 |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实事求是地按照“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向当地政府提出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根据批准的规划,抓紧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力争在三年内基本完成本地区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
二、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中小学布局调整所需资金主要由本级财政负责。上级财政可予适当补助支付。省财政厅将会同省教育厅制订中小学布局调整经费筹措办法及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将结合中央的专项补助款,并根据各地资金筹措情况和调整布局效果安排补助。
三、从今年起,各地应将省安排的改造薄弱学校经费与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规划中撤并的学校,原则上不得再安排“改薄”经费,可将资金用于本地其他中小学校改扩建和教学实验设备购置补助。
四、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部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示范校申报工作,保证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广东省财政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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