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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1]126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1-07-27 | 生效日期:2001-07-27 |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2001年7月25日《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员应如何统计的请示》(鲁统字[200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由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劳动情况》年报(表号:104表;批准文号:国统字[2000]60号)属国家统计调查,任何统计调查对象均负有按该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的义务。如有违反,应依法认定为统计违法行为,并追究相应的统计法律责任。
二、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司和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在1997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金融保险行业劳动统计工作的通知》(人口司函[1997]18号)中明确规定:金融保险单位雇用的专职代办员应由金融保险单位统计为单位从业人员,其分组放在“其他从业人员”中,发放的劳动报酬放在“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中。这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贯彻实施中的具体规定,是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调查任务的依据。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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