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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普通高校执行800元住宿费宿舍设施条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冀价行费字[200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7 | 生效日期:2001-07-27 |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校;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高等学校的住宿条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省于2000年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普通高校一般条件宿舍标准由每生每年350元提高到了500元。条件较好的宿舍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学生宿舍的使用年限、建设成本、宿内设施条件审批后可以执行800元的标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执行800元标准的有关条件通知如下:
一、宿舍新旧程度必须是:投入使用年限或旧房改造时间不超过三年;
二、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三、每间宿舍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
四、每间宿舍内要有电扇或空调、要配有电脑线接口;
五、宿舍设施要齐全,每生要配有单独的壁橱、书架、脸盆架、桌子和凳子;
六、每个宿舍楼内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设有管理人员办公室,有专职的门卫和保洁人员,并定期免费为学生洗床单、被套等。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公寓(宿舍),各普通高校提出申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综合各方面条件审批。
本通知试行两年,自2001年新生入学起执行。
河北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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