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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财行[2006]2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监察局
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人事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实行货币化改革问题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
二、通讯费补贴标准
(一)通讯费补贴月发放标准:正副市级650元;正副局长、巡视员580元,副巡视员530元;处长450元、调研员380元,副处长350元、副调研员300元;正科级200元,副科级150元;其他工作人员(含在编工勤人员)100元。
(二)个别人员因工作需要,全年通讯费开支超出补贴标准的,年终由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本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批准,并报市委党廉办备案后,可据实报销。
三、通讯费补贴的发放和经费渠道
通讯费补贴按月单独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单位的公用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对在职人员通讯费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五、凡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在职人员应自行配备通信工具,保证工作需要。
六、离休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的通讯费补贴标准,仍按穗办[1998]20号文的规定执行。
七、各区、县级市可参照此意见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纪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备案。
八、本实施意见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监察局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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