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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全省档案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和业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黔价费[2001]21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13 | 生效日期:2001-07-24 |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成立贵州省档案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及申办有关手续的报告》(黔档呈[2001]1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为加快我省档案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的档案专业人才,以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全省档案从业人员岗位资格和业务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按2元标准收取。
二、资料费:据实收取。
三、证照工本费:一次性收取《上岗证》每证5元;《继续教育合格证》每证3元。
四、培训费均含报名、课酬、场租、考试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五、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制定当地收费标准。
六、各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须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
本收费标准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执行。
贵州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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