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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6-22 | 生效日期:2006-07-01 |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标准的函》(吉司函字[2006]20号)收悉。根据我省司法考试收费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和你厅的财务报告,考虑到组织考试实际发生的费用和考生的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组织国家司法考试时,向考生收取考试报名费(含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5元(四科)。其中,按照每个考生30元的收费标准上缴司法部。
二、考试收费主要用于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报名、监考、考场租用以及上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等专项用于组织考试的费用支出。除此之外,组考单位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收费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才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第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第03项“司法行政事业性收入”第51目“司法考试考务费”科目下,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你厅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同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司法考试收费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吉发改收管联字[2005]786号文件同时废止。
此复。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0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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