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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延长国道212线南充至西充段试行收费期限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1]11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7-24 | 生效日期:2001-07-24 |
南充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延长国道212线顺庆至西充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期限的请示》(南市交路政(200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道212线南充至西充段37.5公里一级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路(1999)205号文批准从1999年10月20日起至2001年4月20日试行收费。南部段46.3公里经省交通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1)9号文批准从2001年2月1日起至2002年8月31日止试行收费。鉴于国道212线南充至阆中界125公里一级公路,经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0)252号文批准作为收费经营公路项目立项,并由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为了便于四川帅华路业有限公司对这125公里公路作为一个项目整体进行收费站点布置,统一收费时间、测算经营年限,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将国道212线南充至南充段37.5公里试行收费时间从2001年4月20日延至2001年12月31日止,延长试行收费期间收费标准、收费站点仍维持现状不变。该段工程质量问题须及时整改。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1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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