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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教[2005]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11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要求和加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提高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给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广东省财政厅
2005年1月11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为确保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文学创作和培养拔尖人才经费,省财政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的管理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财政安排专门用于省委宣传部扶持和奖励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文学艺术影视创作和拔尖文化人才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时间为2004年至2008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遵循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结转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

  第五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按照省政府粤府办[2003]98号文规定,省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奖励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学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人才经费,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经费,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扶持等专项资金,以及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安排的其他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项目经费。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只能用于省委宣传部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扶持和奖励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和培养拔尖人才。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差旅费及其他公用经费开支。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省委宣传部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具体程序执行。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由省委宣传部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具体管理和实施,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单独核算、结转使用。

  第九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和监督。省委宣传部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年终将扶持和奖励情况的支出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和检查  

  第十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在财务管理上必须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业务管理上,由省财政厅每年对扶持和奖励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并审核、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省委宣传部应按照科学、合理原则扶持和奖励,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学创作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解释,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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