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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康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阜政办[200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2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阜康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阜康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1-20
阜康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十一厅(局)《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安监管字[2004]13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二、总体目标
整治范围: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
整治重点:重点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关闭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拒不整改或整改无力的从业单位;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查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打击各种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目标:通过整治,构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主要任务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消其相关资格;对未经有关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2、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销售网点,未经定点的杀鼠剂经营点,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
3、对道路、运输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凡不符合运输资质条件和储存审批条件的一律进行清理。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
4、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要按照关于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整改措施。
5、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阜康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机构,并制定本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必须制定检测、监控、救援措施,并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6、完善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机制,杜绝出现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建立并完善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监测保障体系。
7、规范剧毒化学品购销市场秩序,严格实施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制度,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审查制度。
8、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和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按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间安排
1、2005年1月15日-3月31日。
(1)加强对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2)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档案,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
(3)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4)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5)规范和加强运输危险货物企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的监督管理,建立地区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6)加大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力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单位的监督检查。研究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保证接收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得到及时处理。
2、2005年4月1日-6月30日。
(1)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2)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
(3)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3、2005年7月1日-12月30日。
(1)对2004年1月以来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2)自2005年7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三)工作分工及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三同时”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向环保、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3、质监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4、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从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督促经营者按有关规定,选择符合资质的维修企业按期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并按期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6、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8、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对各学校使用化学品实施监管。
9、邮政部门职责
防止危险化学品进入邮寄渠道。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小龙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捷凯 市公安局政委
包海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中国石油新疆昌吉阜康经销部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包海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整治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监察、卫生、环保、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自己的职能,各负其责,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监察、卫生、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及本方案的职责分工,根据全市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提高安全意识,健全安全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把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共同努力,保证安全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3、周密部署,依法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制定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针对前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重点督查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的布局和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状况、安全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等。要突出抓好“五个整顿、两个关闭”。
各单位、部门及各乡镇制定的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备案。
4、依法行政,严格行政责任追究。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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