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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成价费[200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涉及蚊香生产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4]29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涉及蚊香生产环节的农药登记费由省以上农业部门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收费由省以上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收取。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05-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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