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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税计[2001]2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一、二、三、四、五分局、外税分局,各国际海运公司、船舶代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27日
一、从今年4月1日起,凡从事国际海运经营人一律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各税务机关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文件的规定,认真办理发票审批、印制、领购、使用等事宜。
二、根据本市规定,对运输业发票增加抵扣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由四联改为五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防伪油墨印框;第三联为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四联为记账联,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为购付汇联,红色油墨印框。除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外,还应根据本市规定,在第二联发票联和第三联抵扣联上加印防伪标记。即在发票正中用无色荧光油墨印上:“上海市地方和冲锋国局监制”字样。
三、《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规格为241×英寸。
四、《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若企业需印企业名称只可印在发票的左上角空白处,其余版面格式、内容均不得改动。
五、对已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企业,不得再办理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六、各税务机关在工作中有何情况,请及时与市局稽管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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