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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支持与配合地方“种子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产字[2001]6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6-25 生效日期:2001-06-25
 

各分院、有关研究所:
  为进一步推进我院与地方政府(企业)的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切实加强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对“种子资金”的管理,我们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支持与配合地方“种子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将经院领导同意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2001年6月25日

中国科学院支持与配合地方“种子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业)的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切实加强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企业)对“种子资金”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种子资金”是地方政府(企业)为吸引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同企业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而设立的一种风险性科研扶持资金,是推进院地合作的一种模式。“种子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有市场前景的在研项目和小试、中试项目。

  二、“种子资金”的主要资金来源由地方政府、地方企业出资;中国科学院主要负责组织研究所申报项目,组织项目评估,监督项目的实施,并将择优择重对“种子资金”项目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三、“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根据地方、企业的产业发展需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在研项目和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开展的研究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培育和可用于改造传统产业的高新技术的培育,重点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与医药、新材料、环保与节能、生态环境等高新技术领域。

  四、“种子资金”支持项目的资金强度,一般为10-30万元,特殊项目可适当增加。

  五、凡得到“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发成功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种子资金”设立地区实施产业化。若不在该地区实施产业化,其推广转让及产业化收益原则上由研究方和投资方共享,具体比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研究方和投资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为了使各地设立的“种子资金”能充分体现本地需求特点,使中科院的成果能得到合理的应用,避免重复立项,中科院产业局将根据地方政府部门财政管理的特点,实行“种子资金”项目“集中申报、分片评议、主体(投资方)决策”的管理办法,即由中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会同有关分院每年一次(或两次)集中组织申报、分片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的办法。地方政府(企业)参考评审意见,决定选择支持的项目。除集中组织外,地方政府(企业)可以随时根据本地需要及所掌握的情况,决定要支持的“种子资金”项目,不受集中申报、评审的限制。研究方和投资方须签订规范的“种子资金”项目合同,并据此办理相应手续。

  七、“种子资金”项目由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委托有关分院作为项目合同的监督方(第三方),协助地方政府部门(企业)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及验收。

  八、建立“种子资金”项目库。凡已获得“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后,研究方须在一个月内向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提供该项目的项目名称、主要研究内容、项目支持资金数额、主要研究人员等材料。

  九、“种子资金”项目的评估、验收和日常管理费用,列入“种子资金”的支出范围。

  十、由于人为的主观原因,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责任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十一、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科学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各分院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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