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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发改收费字[2005]6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12 | 生效日期:2005-03-01 |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投资兴建的普通学生宿舍收费标准为:城镇学校,小学每生每学期50元,中学每生每学期8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100元。农村学校宿舍现行收费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执行省定标准,即小学每生每学期3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50元,高中每生每学期80元;低于省定标准的,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二、经省或市教育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经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准,住宿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经省或市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由学校融资建设,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学生宿舍(包括租用的学生宿舍)及民办学校宿舍收费标准,报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已按公寓化宿舍收费的,须重新履行审核手续。
四、对贫困家庭学生住宿费的减免政策,仍执行市政府《关于对全市困难家庭的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大政发[2004]55号)的规定。
五、各学校收取住宿费,必须按规定分别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新定收费标准自2005年春季开学执行;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自2005年秋季开学执行,并改按学期收费。以后住宿费一律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
附: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教育局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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