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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分红补贴扶持政策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本政发[2005]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20 生效日期:2005-01-20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有效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解决经营困难和历史包袱问题,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取得成效,实现全市农村信用社持续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和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若干扶持政策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由省、市、县(区)政府对3年内亏损的农村信用社新增股金额按年利率2.75%给予3年的股金分红补贴;对微利农村信用社分红率达不到年红利率2.75%的,给予3年的股金分红差额补贴,分红补贴不计征所得税,以此帮助农村信用社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本溪市政府
200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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