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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发改[2005]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2005-01-21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收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公安局发放的台湾同胞定居证(编码171002022)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华侨回国定居证(编码171002023)由每证50元降为10元。

  二、市教委的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编码175001006)由每科100元降为80元。

  三、工商部门收取的外资企业注册登记费(编码129001)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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