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巴南府办发[2004]2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信息化发展的要求,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开展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3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支持、大力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二、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向审计部门开放,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发的验收报告、申请使用该系统的报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变动情况等资料。要授予审计人员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访问、核查的有关权限,按照审计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光盘以及其他存储体中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有关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建议处分等措施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要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对开发和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

  五、被审计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关于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系统技术文档等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和销毁,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要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测试。

  七、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对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关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审计机关要加强计算机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推进审计过程电子化和网络化,提升审计信息化水平。审计机关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时,可聘请计算机审计专家参加。

  九、积极支持审计机关的“金审工程”建设。审计机关要加快与“金税”、“金财”等工程以及其他部门、单位信息网络的连接,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网络远程审计。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