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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城镇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文政发[2004]10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2-02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驻文单位,驻文部队:
由于我州人民贫困,财政困难,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要,经州委同意,州人民政府于1998年下发了《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文政发〔1998〕49号)文件和《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文山州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规定〉的补充通知》(文政通〔1999〕20号)文件,对机关、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作了规定:“全州行政区域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军有固定收入的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合同工),按其工资总额的1%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农业人口按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开征城镇教育的附加费按照乡征、县管、乡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州级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改善州属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改善县级学校的办学条件”。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捐资助学。自1998年以来,共筹集教育费附加14291万元,按要求全部用于改善我州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了全州“普六”、“普九”进程,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259.8万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326.1万平方米,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8.0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85.15%,高中阶段毛入学率15.7%。目前,全州已有7个县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个县实现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2个县实现普及实验教学,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了5.8年,全民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根据国家的税费改革政策,去年取消了农村教育费附加,城镇教育费附加仍随职工工资收取。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报州委2004年11月23日第60次常委会议讨论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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