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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财税[2001]3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1-06-15 | 生效日期:2001-06-15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1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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